不動產仲介費用 改4-6%累退計收

    資料來源:101.05.13工商時報 / 記者:崔慈悌 / 台北報導 /
     都會區不動產價格愈飆愈高,但房仲業者仍照常收取6%報酬,讓買賣房屋民眾感覺被剝了一層皮。內政部地政司長蕭輔導昨(12)日表示,內政部已預告修正「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將按2000萬以下、2000萬至6000萬、6000萬元以上三級累退計收,報酬不超過成交價的6%、5%和4%。
     此次修正主要是將目前採取的定額報酬比例上限,改為比例逐級累退計收方式,草案已進入10天的預告修正階段,若各界無異議,待完成相關法制作業後即可公布施行。
     為規範各房仲業自訂報酬比例的亂象,內政部在85年5月2日公告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明訂業者收取服務報酬總額不得超過實際成交價金的6%。
     雖然這項規定是「上限」,不過內政部發現,這項規定施行10年以來,許多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已形成按成交價金向賣方收取4%、買方收取1%至2%服務報酬的不成文行規。
     內政部表示,業者在收取服務報酬時,既未根據服務報償原則,也未考量「所任勞務之價值」是否相當,即使不同地區房價差距很大,不同時期房價漲跌幅也不同,但業者仍照常按成交價金5%至6%收取服務報酬,以大台北地區為例,不動產成交金額動輒數千萬或上億,消費者受到的服務相同,卻因房價上漲就得多負擔鉅額服務報酬。
     為改善高房價得負擔高額仲介費,徒增交易成本的不合理現象,此次修正案將不動產仲介報酬分為三級,實際成交價金在2000萬元以下部分,向買賣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的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6%;2000萬元至6000萬元部分不超過5%;逾6000萬元以上部分,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4%。
     至於租賃案件,草案規定,向出租人或承租人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成交1個半月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