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辦竣移轉登記後,嗣經農業主管機關撤銷原核發之農業使用證明書,其補徵土地增值稅之核課起算日

    資料來源:106.08.08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辦竣移轉登記之農業用地,嗣後經農業主管機關撤銷原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致不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而有應補徵稅款時,其核課期間應以農業主管機關通知稽徵機關更正之收件日為起算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依同法施行細則規定,申請不課徵時,應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該證明書如有嗣後經農業主管機關撤銷,致移轉土地有不符合不課徵規定之情形,需俟農業主管機關先撤銷其原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稅捐稽徵機關才可據以更正原核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處分,因此其補徵土地增值稅之核課期間,自農業主管機關通知稽徵機關更正之收件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