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退稅不限次數

    資料來源:106.11.02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稅,並無次數之限制,只要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滿5年,就可以再出售、再重購另一筆土地,如符合前面規定可再申請重購退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重購之土地, 5年列管期間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或戶籍內已無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設籍者亦同。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