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農業用地之前次移轉現值,應以89年修正土地稅法生效時,整筆土地均作農業使用為要件!

    • 資料來源:106.11.06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清水區王小姐最近想要出售農業用地,聽說申報土地增值稅時可以申請不課徵,並能將前次移轉現值調整至89年1月28日,使未來再移轉時可以繳納較少土地增值稅,因此特來地方稅務局詢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移轉農業用地欲申請調整前次移轉現值至89年1月28日,必須以該筆「整筆」土地於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生效時,仍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為要件。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該筆土地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生效時,若整筆土地中在89年1月28日有部分未作農業使用,但現已將農業用地辦理分割成作「農業使用」及「未作農業使用」兩部分,其中作農業使用部分,如經查明整筆土地符合上述土地稅法修正生效時「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要件者,得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之規定,調整前次移轉現值。
      如有土地增值稅之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6,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