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後繼承之土地,繼承人再移轉時,因已非屬重劃後之第1次移轉,無法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40%之規定。

    資料來源:107.03.01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父親原有經重劃之土地,經繼承後再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是否適用減徵40%規定?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若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再移轉時,因已非屬重劃後之第1次移轉,故無法適用該減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該局提醒民眾,經重劃之土地,若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不論有無負擔重劃費用,皆有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移轉土地若另有申請扣除重劃費用,則應檢附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供核。
    民眾若有疑義,歡迎利用該局電話3326181分機2752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